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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聚法案例

搜案例 找 聚法 2024-07-01


7月22日,据新京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图片来自南方都市报)


此前,徐枣枣向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因医院拒绝,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件在2019年12月和2021年9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2022年7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枣枣所有诉讼请求。


国家卫健委: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此外,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案“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对此,国家卫健委在2021年1月发布的答复函中表示,“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答复函解释,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在取卵和卵子冻存、解冻、移植过程中均存在技术风险,例如促排卵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以及手术取卵操作的出血和感染风险,危害女性健康。


二是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技术起步较晚,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子代安全性仍然需要长期随访资料进一步证实。美国生殖医学会、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均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并明确提出商业化推广卵子冷冻技术可能会给晚育女性带来虚假希望,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


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以盈利为目的导致技术滥用。目前部分媒体使用“后悔药”“生育险”等说法对卵子冷冻技术进行渲染,容易产生误导,带来技术滥用的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


类案检索


意外丧偶女子诉请医院依约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术获支持


相关专家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目前医院的冻卵、冻精行为仅限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的不孕夫妇遇到特定状况时使用。本文检索到一件特殊案例,因丈夫去世,妻子作为丧偶妇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合同,法院支持其主张。


案号为(2020)豫03民终9156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显示,李小小与张三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20年4月,李小小与张三到妇幼保健院就诊,在医生建议下自愿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同年6月,李小小夫妇经过妇幼保健院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张三于同年7月3日去世,后妇幼保健院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李小小认为,其与张三结婚五年未生育,其是丧偶妇女,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单身妇女并不是同一概念,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李小小与张三在上诉人妇幼保健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小小、张三与妇幼保健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上诉人已为二人培育并冷冻胚胎,虽然张三在合同履行期间亡故,但其生前与李小小共同在该医院接受治疗,签署了多份知情同意书,同意培育并冷冻胚胎,表明李小小与张三同意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胚胎移植系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步骤,上诉人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张三生前意愿,亦不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关于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十三条规定问题,因李小小夫妇此前未生育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李小小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和该规范中所指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并不相同。妇幼保健院应继续履行与李小小、张三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小小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妇幼保健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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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京报、卫健委官网、聚法案例网、南方都市报、健康时报,聚法综合整理(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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